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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尖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效益,促进村级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浙江省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朱家尖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第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每年初必须制订年度收支预算计划,落实各业承包款上缴标准。收支预算计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兼硕各方 面利益。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略有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在制订预算计划中,要坚持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和财务预算外开支。 第三条 财务收支预算,需经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必须在翌年三月底前张榜公布。 (二)固定财产、物资及基本建设管理 第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落实财产、物资保管员,并建立财产、物资的使用、折旧、维修登记的管理制度,保持帐物相符,如发现损失,应查明原因。 第六条 要做好部份大型财产的保险工作,特别是大型生产性固定资产,要逐步提高保险额和参保率,确保各业生产的久盛不衰。 第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产的出借、出租、承包,须经村集体讨论,并办妥借契,协议或租赁合用手续,对大型财产租赁(承包),要合理确定租金(承包金),如承包期满,对承租物要严格检查验收,发现损坏或损失,要按原价赔偿。在承租期内,对租用或承包的财产要加强管理,严防集体资产流失。 第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下属的股份合作制单位(包括渔业股份体)如退股、并股、解体的,对固定资产的处理必须按公平、合理,共享权益的原则进行,具体可参照镇政办[1996]44号文件办理。 第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购置、拆建、更换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财力可能,按年初财务收支预算计划执行。如计划外购置,事先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及股东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如购建大型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0元总额在20000元以上,村级各项建设单位投资在30000元以上,都必须把财产的的购置用途及工程预算和决算报镇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建设单项工程投资在50000 元以上必颈采用招议标形式发包。 (三)货币资金管理 1 第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实行帐钱分管制度,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财务主任管审批,不兼管帐和钱。 第十三条 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促使集体资金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集体资金的融通效益。壮大集体经济。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切 现金收付,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及凭证、单据。支付时手续要完备,对不合格的原始单据,出纳员可拒绝付款。 第十四条 村(社)干部及财会人员,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私 自挪用和借支公款,不准公款私存,对因公外出的预领款,在返回后立即报帐退回结算,不得拖欠。出纳员要及时、准确地记好存款和现 金日记帐。定期盘点现金及存款。做到帐款相符,如发现短缺、差错 应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对缺款、失窃,原则上由出纳员自负,严格 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根据各村的规模大小一般定400-600元限额。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原则上不准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对本村群众、企业确需发展生产而要求担保的,必须先由村经济合作社 员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商量确定担保原则,在实际操作时,再由村集体根据担保原则商量办理。村集体经济一律不准和个人发生借 贷行为。村集体经济与单位发生的借贷行为,必须经村集体商量决定,并报镇政府审核。 (四)费用开支管理 第十六条 村干部(出纳、文书、会计)因公外出开会、采购、 参观、学习,处理有关事项等,伙食费、住宿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1、饮食费补贴:村干部参观、学习、会议,凡个人不付饮食费的, 就餐费不作补贴。如个人支付仗食费的①本区的(不包括本镇)每天补贴误餐费5元,不误餐,不补贴。②市内的每天补贴8元。③市外每天补贴15元。④各餐比例:早餐占20%,中、晚餐按各40%计算。 2、住宿费报销办法:因公外出、开会、学习、采购、住宿费标准按节约的原则,报销标准作如下规定。①凡会议、学习由组织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其住宿费按实报销;②自理住宿费的每夜不超过60元,超过部分个人自负50%。 第十七条 非脱产人员,参加各项专题性会议,出差和学习的,除按享受上述二条外,可发适当的误工补贴或抵缴义务工。如群众性集会,不发误工补贴,可抵缴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八条 要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对上级的职能都门或有关单位,到村察看工作或联系业务,帮助工作、执行任务等,确须接待的,要坚持热情、节约的原则。 第十九条 村合格经济组织的干部(财会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严格按镇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发放,不准巧立名目,发放各种补贴及福利性开支。 第二十条 村干部及财会人员的养老保险,按镇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不准把个人应缴部份一起报入村级帐务。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的住宅电话安装及话费报销按镇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采用货币资金、实物等,向其它单位投资,包括短期及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纽织对外短期或长期投资额在50000元以上项目,要经村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 (六)票据报销及收款收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报销的原始、自制凭证和外来凭证都必须是合法 的。自制凭证只能是对方在无法取得凭证的情况下,方可填制使用。 自制凭证由镇经管部门统一印制。各村不准自行向外购置和印制。付款单一般由领款人自己填写,并由证明人签名,经财务主管审批后方可向出纳报销。出纳员在支付前要认真审查原始凭证填写是否完整,经审查无误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使用的收款收据,应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制。各村领用后要妥善保管。各村出纳员对已开完的收据,必须按时上缴收据存根联。代记帐会计,必须做到每报一帐,核对一次收据号码,及时记入收据核对本,如发现缺号,立即说明原因。如出现收据联作废等原因,出纳员应把收据作废联一同报废,便于收据作废联销号。 (七)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关系时,必须签订有关经济合同。土地承包合用由上级统一印制 , 其余经济合同在各村合作经济组织自行设置,在签订时格式要规范,责、权、义要,承包时间、承包金确定及上缴时间,违约押金,承包方式等有关合同条款,都要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各项承包指标的确定,要认真研究,正确对待,要考虑双方的利益,对村级企业的承包项目,必须以村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一般可采用招标承包方式。 第二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认真抓好承包合用的兑现,及时收缴各业承包款,渔业村重点要做好二费收支工作,对逾期不缴者,可收回承包权和实行限制服务等措施,对确有困难的,经村集体研究,可办理限期、分期缴款手续。承包款的调整,要经双方协商,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经村集体讨论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各项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登记册要妥善保管,并列入年度档案,便于备查。 (八)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原则。要按季公布村级收支帐目,年初公布收支预算计划,年终公布财务收支决算及资产负债帐目,使村级财务工作始终置于在群众监督之下,不断提高村级财务收支的透明度。 第三十一条 村合作组织要建立以社员代表为主体的民主理财组织。监督村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一切经济收支事项。民主理财组织一般由3-5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组织,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民主理财组织,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对各项基金的提取、使用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承包合同兑现和现金、存款、财产、物资的盘点、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九)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会计业务由镇会计服务站统一负责,对个别有股份制企业的村,并有一定的经营收入的大村,可配专职会计、出纳。如财会人员调动,事先须报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村级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制度,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 第三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有关政治、业务培训班,努力学习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深入调查研究,搞好年度各项统计报表及各项档案工作。 (十)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以上财务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制度有抵触的以上级制度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限于本镇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制订的同类制度自动停止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镇渔农业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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