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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尖镇党风廉政教育谈话谈心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镇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保护的职能,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镇纪委、镇监察室领导或者受委托、指定的工作人员,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谈心对象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批评诫勉,同机关中层干部、村级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共同推进全镇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谈话谈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水平。
  第五条 谈话谈心对象:
  各社区、村(居)负责人、镇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谈话内容:
  (一)需要了解督促谈话谈心对象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镇委、镇政府决定的情况;
  (二)需要了解谈话谈心对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需要了解谈话谈心对象廉洁从政、贯彻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四)需要向谈话谈心对象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需要通过谈话谈心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谈话谈心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谈心: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偏差,执行镇委、
  镇政府的命令、决定不坚决,不能很好发挥职能作用的;
  (三)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性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打招呼;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其它需要诫勉谈话的问题;
  第八条 谈话谈心的组织分工:
  谈话谈心工作由镇纪委和镇监察室承办。
  各村(居)负责人和镇机关中层干部由镇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实施谈话,其他谈话谈心对象由镇纪委委员或镇监察室人员实施谈话。
  第九条 谈话谈心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谈心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谈心时间、地点通知谈话谈心对象,谈话谈心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准备。
  (三)需要谈话谈心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谈心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谈心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又又予以反馈。
  (五)谈话谈心要有记录,必要时应整理成书面材料,向镇党委会或镇书记办公会议汇报。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谈心的,事后应将谈话谈心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六)属诫免谈话的,按诫免谈话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对谈话谈心人员的要求:
(一)谈话谈心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被谈话人进行同志式的、平等的交谈。
  (二)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求得共识。
  (三)将谈话谈心的内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谈心对象。需提请谈话谈心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批评的要严肃批评。
  (四)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谈话谈心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随便表态。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谈心内容。
  (五)不准向谈话谈心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其他不宜阅看的材料给谈话谈心对象阅看。
  (六)对谈话谈心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重要的意见,应向镇党委反映。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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