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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落实“三真”要求 切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浙委办[2005]40号
(2005年6月10日)
根据省委常委会先进性教育整改意见,为认真落实“对基层干部要做到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基层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基层干部是推动基层工作的骨干力量,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广大基层干部长期奋战在改革发展稳定的第一线,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重视基层工作,关心爱护基层干部,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市、县(市、区)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好抓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委常委会要经常听取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的汇报,党委组织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并建立基层联系点,认真把“三真”要求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养锻炼。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基层干部每届任期内轮训一遍的要求,分级负责,认真制订轮训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由各市负责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其他班子成员由市县两级共同负责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一般干部和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由县(市、区)负责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由乡镇(街道)负责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省每年还将举办1至2期乡镇党委书记培训班,各市每年也要举办1至2期村党组织书记培训班。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基层干部开展业务培训,纳入统一培训计划安排,所需经费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加强基层干部的学历教育,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干部在职参加继续教育。凡40周岁以下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未达到大专文化程度,村(居)主要干部未达到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要鼓励他们多渠道地进行学历教育。加强对村(居)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并把他们纳入统一的培训教育计划。建立健全基层干部实践培训基地和适用技术培训基地,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等多种手段,注重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适用技术的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加强乡镇(街道)干部的岗位锻炼,通过多种途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干部到上级机关、重点工程和大中型企业挂职锻炼,重点组织欠发达地区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列入全省“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结对帮扶的发达县(市、区)及乡镇,要把派遣干部到欠发达地区乡镇挂职锻炼和接收欠发达地区基层干部的挂职锻炼,作为结对帮扶的重要内容。加大乡镇(街道)干部的交流力度,注意加强经济发达乡镇(街道)与欠发达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机关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
三、主动听取基层干部意见。各级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基层工作的政策前,要认真听取基层干部的意见。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主动倾听基层干部群众的呼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常与基层干部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了解情况,沟通思想。县(市、区)党委领导要按分工每年至少与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谈心一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每两年至少要与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乡镇(街道)党委领导要按照分工每年至少与一般干部和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谈心一次,并使之逐步形成制度。
四、加大对优秀基层干部的选拔力度。要努力形成关心爱护基层干部的用人导向,让优秀的干部在基层安心工作,把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基层,把经过基层锻炼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一般要从在基层工作和经过基层锻炼,靠得住、有本事、肯干事、能干事,群众公认的干部中选拔。在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任用上,要注意充分发挥各年龄段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形成梯次配备,不搞年龄上的层层递减。对长期在基层工作尤其在艰苦环境下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特别优秀的,可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破格提拔。对工作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优秀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可以按照《浙江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选拔为乡镇领导干部。
五、建立健全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录用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制度。根据考试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政策规定,定期选拔录用部分优秀村干部到乡镇机关工作。按照既要有竞争,又能对优秀村干部适当倾斜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乡镇编制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一定的公务员考录指标,单独编制录用计划。对长期在村干部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并受到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奖励表彰的优秀村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录用。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用)人员时,对优秀村(居)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聘用)。
六、进一步完善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乡镇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乡镇行政编制的10%核定,由县(市、区)党委统一掌握。根据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中规定的五种情况下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规定的比例限额限制。对长期在乡镇工作的干部在职级待遇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凡参加工作满30年(或满25年并在乡镇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98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文化程度)、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在编在职乡镇副科级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经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可确定为主任科员,并不受规定的比例限额限制。
七、逐步改善基层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善基层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千方百计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在住房、子女人学等方面的待遇,应逐步做到与县级机关公务员一视同仁。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基层干部家庭,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给予具体帮扶。县(市、区)每两年要安排乡镇(街道)干部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每两年安排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村干部的误工报酬问题。根据各地实际,可由上级机关提出指导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村干部的奖金,并通过建立村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金和误工报酬捆绑兑现。切实解决好村干部的养老保障问题。对任职时间长,从村主要干部岗位上正常退下来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和财力给予适当补助;对年龄大、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也应给予关心。
八、努力为基层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在作出决策和部署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要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精减会议文件,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实实在在为基层干部减负,让他们集中精力为群众办实事。要推动基层干部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促进乡镇党委、政府转变职能,注重服务,提高新形势下做好工作的本领。上级领导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具体指导,支持基层干部大胆地开展工作,及时帮助基层干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注意总结推广基层干部在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完善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选派优秀干部帮助农村基层组织共同做好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与培养年轻干部有机结合起来。县(市、区)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先锋工程”建设,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基层干部评比表彰活动。要积极鼓励新闻工作者和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采访写作,创作出更多弘扬主旋律,讴歌基层干部的好作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组织宣讲团,事迹巡回报告团等多种方式,弘扬基层干部先进典型的时代精神和高尚情操,大力宣传基层干部艰苦创业、一心为民、敬业爱岗、甘于奉献的精神风貌,营造关爱基层干部的舆论氛围。
九、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机制。市、县两级要建立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用于对基层干部的培训、误工报酬、相关补助、健康体检和工作条件改善等。省财政在原安排1咖万元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今年开始再增加1咖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欠发达地区经济薄弱村村干部误工报酬的转移支付。各级财政要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特别是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资金扶持和转移支付力度。
十、切实把关心爱护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在关心爱护基层干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认真总结加强基层干部管理监督的成功经验,努力推进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基层干部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完善和推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工作分解记实、立体考评制度,村(居)干部创业服务承诺制、目标责任制、绩效公示制,并明确牵头协调考核部门,切实抓好落实。认真开展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切实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不断提高基层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广大基层干部要把党和政府的关爱,化为精神上的激励、工作上的动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加快发展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全省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方面走在前列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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