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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朱家尖镇机关自聘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朱镇委办〔200461

机关各部门:

  《朱家尖镇机关自聘人员管理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镇委员会办公室 

                 20041213

 

朱家尖镇机关自聘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镇机关自聘人员的管理,规范聘用程序,明确条件、待遇,实现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自聘人员类型

1、自聘人员分为管理类和服务类二种。

2、管理类自聘人员是指从事管理职能工种的自聘人员,主要有文广站、城管中队、会计核算中心、渔农服务站、司法所等事业单位管理型工作人员;服务类自聘人员是指从事机关后勤事务工作的自聘人员,主要有驾驶员、打字员、食堂管理人员、值班员等服务型工作人员。

二、聘用程序及聘用条件

1、招收镇机关自聘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招用。

2、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

性;

②品行端正,作为正派,遵纪守法;

③具有拟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④身体健康,年龄适应,能坚持正常工作。

3、镇机关自聘人员的招收、调动、辞退由机关各职能部门提前一个月向组织口提出方案,组织口报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4、镇机关自聘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新招人员先实行三个月试用期)。

5、镇机关自聘人员由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由镇组织口负责统一制作、发放。

6、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聘用合同期满,单位与本人自行终止聘用关系,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办理续聘手续。

7、镇机关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一般不再聘用。一到上述年龄即终止聘用关系。

三、自聘人员工资及待遇

1、现自聘人员的月工资标准如表一。

    表一  自聘人员月工资标准

      

月工资额(元)

   

925

 

服务类

925

925

925

食堂工作人员

 

1075

 

925

服务员

675

2、自聘人员在试用期期间,月工资为500元,其余待遇不予享受。

3、自聘人员年度超收分成奖、考核奖、增收节支奖等按镇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奖额减半发放。

4、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新聘人员的工资采用年薪制,按照工作岗位设置年薪,在聘用合同中确立。

5、自聘人员医药费每月按规定发放,年龄大于45周岁每月40元,小于45周岁每月30元,参加医保的直接扣缴。

6、自聘人员用工期间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按区社保所基本标准执行,其中个人自负基本标准的一半,比如,2004年的缴费额度=省平均工资×60%×12×27%=1466×60%×12×27%=2850元,个人自负1425元。

7、其他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8、自聘人员解聘,其退职费为进入镇机关工作起至加入养老保险时止,每年可得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额度以加入养老保险时前一个月的工资额度计算。从加入养老保险之日起至解聘时止,不享受退职费。

四、自聘人员考核与管理

1、镇自聘人员纳入镇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管理与考核,考核使用结果按镇政府考核规定执行。

2、参加过技术培训的自聘人员在用工期内,本人主动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比例扣除相应培训费。

  六、本办法由镇组织口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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