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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朱家尖镇机关自聘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朱镇委办〔2004〕61号
机关各部门:
《朱家尖镇机关自聘人员管理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镇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2月13日
朱家尖镇机关自聘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镇机关自聘人员的管理,规范聘用程序,明确条件、待遇,实现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自聘人员类型
1、自聘人员分为管理类和服务类二种。
2、管理类自聘人员是指从事管理职能工种的自聘人员,主要有文广站、城管中队、会计核算中心、渔农服务站、司法所等事业单位管理型工作人员;服务类自聘人员是指从事机关后勤事务工作的自聘人员,主要有驾驶员、打字员、食堂管理人员、值班员等服务型工作人员。
二、聘用程序及聘用条件
1、招收镇机关自聘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招用。
2、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
性;
②品行端正,作为正派,遵纪守法;
③具有拟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④身体健康,年龄适应,能坚持正常工作。
3、镇机关自聘人员的招收、调动、辞退由机关各职能部门提前一个月向组织口提出方案,组织口报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4、镇机关自聘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新招人员先实行三个月试用期)。
5、镇机关自聘人员由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由镇组织口负责统一制作、发放。
6、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聘用合同期满,单位与本人自行终止聘用关系,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办理续聘手续。
7、镇机关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一般不再聘用。一到上述年龄即终止聘用关系。
三、自聘人员工资及待遇
1、现自聘人员的月工资标准如表一。
表一
自聘人员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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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月工资额(元) |
|
管
理
类 |
925 |
|
服务类 |
打
字
员 |
925 |
|
驾
驶
员 |
925 |
|
值
班
员 |
925 |
|
食堂工作人员 |
大
厨 |
1075 |
|
二
厨 |
925 |
|
服务员 |
675 |
2、自聘人员在试用期期间,月工资为500元,其余待遇不予享受。
3、自聘人员年度超收分成奖、考核奖、增收节支奖等按镇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奖额减半发放。
4、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新聘人员的工资采用年薪制,按照工作岗位设置年薪,在聘用合同中确立。
5、自聘人员医药费每月按规定发放,年龄大于45周岁每月40元,小于45周岁每月30元,参加医保的直接扣缴。
6、自聘人员用工期间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按区社保所基本标准执行,其中个人自负基本标准的一半,比如,2004年的缴费额度=省平均工资×60%×12×27%=1466×60%×12×27%=2850元,个人自负1425元。
7、其他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8、自聘人员解聘,其退职费为进入镇机关工作起至加入养老保险时止,每年可得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额度以加入养老保险时前一个月的工资额度计算。从加入养老保险之日起至解聘时止,不享受退职费。
四、自聘人员考核与管理
1、镇自聘人员纳入镇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管理与考核,考核使用结果按镇政府考核规定执行。
2、参加过技术培训的自聘人员在用工期内,本人主动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比例扣除相应培训费。
六、本办法由镇组织口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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